为了提高我院课堂教学质量,规范非专任教师兼课的管理,调整、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各系部所聘非专任教师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为人师表;应具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有同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各系部所聘非专任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前必须组织试讲。试讲由聘任部门组织实施。试讲时必须有教务处、质管办、各系部及课程组组长等有关人员参加。
3. 非专任教师试讲时,按拟任课程,进行试讲,若拟任多门课程要分别进行试讲。凡是相同课程通过试讲一次,不再进行试讲。
4.试讲合格的可以安排教学任务,试讲不合格的教师,一律不能兼课。
5.各系部在课程安排前,必须将拟任非专任教师名单报到教务处。
6.所有非专任兼课教师试讲,要填写试讲考核表(见附表),该表要在教务处统一备案。
7.所有的非专任兼课教师,试讲必须在每学期19周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