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实习管理规定

作者:教务处 时间:2015-05-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体要求

认识实习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认识专业面向及岗位,了解专业发展前景、工作流程及企业文化,形成专业思想、建立专业观念、培养专业素质的重要过程,为学生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奠定基础。为规范认识实习管理,提高认识实习的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认识实习的管理,实行学院、各系(分院)、实习指导小组两级负责制。

第二条  学院成立认识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与职责为:

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院办公室、各系部副主任。

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全院认识实习教学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学院认识实习管理制度;负责认识实习计划管理。

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认识实习质量监控,并对认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学院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实习用车。

各系(分院)负责落实各系(分院)学生认识实习单位;制定认识实习教学计划,解决实习过程中与企业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各系成立认识实习工作管理小组,其组成人员与职责为:

1.各系(分院)主任(院长)为认识实习工作管理小组责任人,各系(分院)副主任(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课程组长、教学干事等。

2. 各系(分院)是专业认识实习教学和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全面落实认识实习的相关事宜。

1)负责制订本系认识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实习各环节工作要求;

2)按照专业教学标准的要求制定认识实习计划,落实实习任务;

3)负责落实本系学生认识实习单位,一般认识实习所参观学习企业不得少于2家,所参观的企业原则上是有发展前景的企业;

4)负责本系认识实习组织管理;

5)负责不定期对认识实习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学院认识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6)负责不定期对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7)负责检查认识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根据本系(分院)专业的特点负责制定相应的《认识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9)负责学生认识实习安全教育与管理,各系(分院)应当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实习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

12)负责学生认识实习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条  校内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按照本系(分院)制定的认识实习实施细则,保质保量完成本专业认识实习的教学管理工作。

1.负责对学生进行实习前任务布置、安全教育等工作;此项工作原则上不得超过4学时。

2.加强对认识实习过程的指导,按时按质完成认识实习任务。

3.按要求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守则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实习学生必须着实习服,机加类认识实习,女学生必须将头发盘入工作帽中。

4.对每位学生完成实习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实习成绩。

第三章  实施与监控

第五条  各系应在认识实习前一个月落实实习单位,特殊情况在认识实习前一个星期需将实习单位名称、地址、指导教师等信息报到教务处教学科备案。实习单位的实习条件和环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实习学生的安全及身心健康;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第六条  各系应选派(聘)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和企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负责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认识实习前,各专业要按照本办法和专业教学标准的要求及认识实习实施细则,制订适合专业特点的认识实习计划,经所在系(分院)审核、使学生明确认识实习任务和要求。认识实习计划应报一份教务处备案。其中实习任务布置和安全教育(包括交通安全、操作安全等)总计不得超过4学时,一般安排在实习第一天。实习答辩考核总学时不得超过4学时,一般安排在实习过程的最后4节,认识实习参观企业不得少于2家,所参观的企业原则上是生产技术成熟、设备先进的有发展前景的企业。

第八条 各系(分院)要加强对学生认识实习过程的监控,要定期到实习单位巡查和督导,了解实习情况,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检查记录。同时学院也要安排专人到各实习地点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学生在认识实习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按时完成实习日志、实习报告。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条 认识实习属“必修课”,认识实习成绩总评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评定标准出勤及表现占总成绩30% ,实习日志、实习报告占总成绩30%,实习任务完成及答辩考核占总成绩40%。学生认识实习结束后二周内完成成绩评定,并以班级为单位将实习报告按学号排序交系(分院)办存档。

 第五章  实习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各系部、分院应于认识实习前三个工作日自行联系院办安排车辆。

第十二条 对于学院不能提供实习车辆的实习学生,应由指导教师组织学生统一乘车或步行到实习单位,并以5人为一个交通小组,选出一个小组长负责交通安全。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提供交通工具的实习班级,指导教师应在发车和回发前10分钟组织学生站队并清点人数,并做好相关安全教育。

第六章 附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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