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实习管理规定

作者:教务处 时间:2015-05-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生产实习是学院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创新素质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是训练和培养学生操作技能及严谨作风的基本教学手段。为加强生产实习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学生实践动手能力,保证人才的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生产实习的管理,实行学院、各系(分院)、实习指导小组两级负责制。

第二条  学院成立生产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与职责为:

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校企合作办公室、院办公室、各系部副主任和副书记。

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全院生产实习教学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学院生产实习管理制度;负责生产实习计划管理;生产实习结束后撰写学院生产实习工作总结。

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生产实习质量监控,并对生产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学院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各实习用车。

各系(分院)负责落实各系(分院)学生生产实习单位;制定生产实习教学计划,解决实习过程中与企业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各系成立生产实习工作管理小组,其组成人员与职责为:

1.各系(分院)主任(院长)为生产实习工作管理小组责任人,各系(分院)副主任(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课程组长、教学干事、辅导员等。

2. 各系(分院)是专业生产实习教学和管理的主体单位,负责全面落实生产实习的相关事宜。

1)负责制订本系生产实习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实习各环节工作要求;

2)按照专业教学标准的要求制定生产实习计划,落实各阶段实习任务;

3)负责落实本系学生生产实习单位;

4)负责本系生产实习组织管理;

5)负责选派校内指导教师和聘用企业指导教师;

6)负责做好学生各方面的安全教育工作;

7)负责不定期对生产实习进行检查,并及时向学院生产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8)负责不定期对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与生产实习单位共同对指导教师进行考核;

9)负责检查生产实习计划的落实情况,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根据本系(分院)专业的特点负责制定相应的《生产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1)负责学生生产实习安全管理,各系(分院)应当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实习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学生实习保险的经费原则上由生产实习企业或学生本人负责。

12)负责学生生产实习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四条  校内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按照本系(分院)制定的生产实习实施细则,保质保量完成本专业生产实习的教学管理工作。

1.负责对实习学生的具体指导和管理工作;

2.加强对生产实习巡查,并认真填写《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周志》,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生产实习工作管理小组汇报。

3.按要求对学生进行指导,督促学生按时按质完成生产实习任务,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及时解答。

4.按要求督促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守则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

5.关心学生的思想、工作、生活与身心健康,做好学生思想和管理工作。

6.与实习单位管理建立通畅的联系和沟通渠道,及时协调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7.在实习单位配合下客观、公正地对每位学生完成实习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定实习成绩。

第三章  实施与监控

第五条  各系应在生产实习前一个月落实实习单位,实习单位的实习条件和环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实习学生的安全及身心健康;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原则每个专业安排校外生产实习应不超过2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实习时间,应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实行轮岗制,保证学生实习期间能够掌握企业所有岗位的实践技能。系(分院)应安排校内专任指导教师到企业完成正常校内教学任务的教授,同时周实习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日实习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周连续休息不少于两日。

第六条  各系应选派(聘)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和企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负责对实习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生产实习期间,每名学生均应配备有1名校内和1名企业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的指导方式原则上应安排专职跟班指导老师进行实地指导;指导老师每周应填写《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工作周志》(以下简称《实习指导教师周志》;学生实习总学时在40学时以下的实习(含40学时),学生应填写《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实习日志》,总学时在40学时以上的的实习,学生应填写《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实习周志》及时将指导过程及存在问题等向本系(分院)生产实习工作管理小组汇报;无论采取何种指导方式,对指导教师,各系要按其职责要求加强监督、考核及奖惩工作。

第七条 生产实习程序

1.生产实习前,各专业要按照本办法和专业教学标准的要求及生产实习实施细则,制订适合专业特点的生产实习计划,经所在系(分院)审核、使学生明确生产(认识)实习任务和要求。生产实习计划应报一份教务处备案。

2.各系对学生进行动员和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教育;学生赴实习单位实习前须认真学习生产实习的有关规定,明确实习任务。

第八条 各系(分院)要加强对学生生产实习过程的监控,要定期到实习单位巡查和督导,了解实习情况,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检查记录。同时学院也要安排专人到各实习地点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有事须向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和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双方请假;不做损人利己、有损学院和实习单位形象声誉的事情,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按要求填写生产(认识)实习日(周)志。学生生产实习期未满,不得擅自离开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中途调换实习单位时,须征得所在系指导教师及原实习单位同意。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条 生产实习属“必修课”。

第十一条 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双重指导,校企双方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过程监控和考核,实行以实习单位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实习日(周)志占总成绩40% ;企业考核成绩占总成绩30% ;校内指导教师考核占总成绩30% (实习总结)。实习成绩总评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学生生产实习结束后二周内,由各系(分院)以班为单位汇总本系所有学生的日(周)志,并留系(分院)存档。

第十三条  学生生产实习全部资料均由各系存档。

第五章  实习交通工具

 

第十四条 各系部、分院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将《学生实训乘车申请表》交到教务处(院办),院办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出车情况予以回复。对于开学第一周开始生产实习的系部,提前三个工作日自行联系院办安排车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不能提供实习车辆的实习学生,应由指导教师组织学生统一乘车或步行到实习单位,并以5人为一个交通小组,选出一个小组长负责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对于学院提供交通工具的实习班级,指导教师应在发车和回发前10分钟组织学生站队并清点人数,并做好相关安全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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