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课、调课、代课的有关规定

作者:教务处 时间:2015-05-18 点击数:

 

为了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对停课、调课和代课做如下规定:

1.教师授课应按照《课程标准》要求,按课程表安排的时间进行各个教学环节的活动。教师不应随意停课、调课和代课,不应随意占用学生自习及课外活动时间。

2.教师代课和调课由各系(分院、部)主任审批,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原则上一门课程一学期内调、代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所有调课的安排均以教务处的调课审批为依据,调课情况每学期进行汇总通报。

3.停课应由主管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4.全院大型活动,应按校历规定的时间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停课或串课时,由有关部门事前一至两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研究与主管院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调整并做出安排。

5.任课教师因公出差,由系(分院、部)事先做好调或代课安排。应填写《停课、调课、代课审批表》,系(分院、部)主任签字,录入教学管理系统。各系部应安排好补课时间,督查教师补课情况。

6.教师因病需停课、调课时,应在课前与系(分院、部)和教务处取得联系,由系(分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到教务处补办《停课、调课、代课审批表》。因病停课、调课达四节以上者,应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报教务处备案。

7.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作为教学差错,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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