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守则

作者:教务处 时间:2015-06-03 点击数:

 

1.教师接受监考工作任务后,首先要明确监考时间、地点及监考职责。

2.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20分钟到教务处指定的考务室报到。

3.监考人员领取试卷直接进入考场,检查考场布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教务处考务人员沟通,并做好考前的其他各项组织、准备工作。

4.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向学生宣布本考场考试课程、时间和班级,并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逐个检查学生证件,对无证件、证件不符者,令其退出考场。

5.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和草稿纸,提醒学生将姓名、学号等写在指定位置。

6.考试开始超过30分钟,不允许迟到学生进入考场考试。

7.考试开始30分钟后,将缺考学生学号、姓名等信息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8.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关闭手机,不随意离开考场,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人员前后布置,加强巡视。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须经巡考人员同意并由其他人员代替监考工作。

9.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学生,发现学生有病或发生其他意外,应及时报告考试负责人进行妥善处理。

10.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做出任何解释或暗示。对试题印刷错误或模糊不清的地方,经请示确认后,可向学生说明。

11.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注意时间。

12.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动机时应及时予以指出并警告;发现有违纪、作弊行为时,取消其考试资格,在试卷上作“违纪”或“作弊”标识,同时在《违纪学生登记表》中填写事实经过并要求学生在《违纪学生登记表》上签字。

13.监考人员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主巡考汇报。

14.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无关人员及提前交卷的考试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15.考试时间终止时,并立即收卷,逐一查点试卷份数,如有短缺,立即追查,确保考卷份数与本考场学生人数相符,同时回收草纸。

16.监考人员在试卷收取后,应将试卷按照学号顺序依次理顺并认真地填写考场记录连同试卷一并交教务处。

17.以上规定,除期末考试执行,期中和平时小考,任课教师亦应参照执行。

18.对于违反监考职责的监考人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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