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不断拓展新兴就业领域。大力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机器人、航空、输变电设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千亿产业链(集群)。着力发展与国际化城市功能相匹配的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发展适应都市人群多样化需求、就业容量大的家庭服务、物流运输、停车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推进沈飞航空零部件产业园(沈北)及沈飞民机供应商配套产业园(浑南)建设,推动中航发集团民用燃气轮机项目发展,积极扩大军工产业就业容量。以推进负面清单投资管理、贸易便利化和金融开放为核心,发挥沈阳自贸区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围绕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综合考虑对就业岗位、失业风险等的影响,加快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以发展持续替代产品产业为重点,结合产业结构优化先导区、新型工业化先导示范区建设,精准制定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重大政策。实施好“盛京人才”战略,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高地。研究制定对依托分享平台灵活就业、自主创业人员按照规定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加大对商贸物流、交通物流、信息网络等建设和改造项目的倾斜力度。
(三)提高对就业形势科学分析和宏观研判的能力。加强就业失业信息管理,宏观掌控就业形势,把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和外来劳动者全部纳入社会发展和就业服务的视野中来。建立准确分析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联动状况的工作机制,完善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的方式和手段,并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灵活就业、延迟就业、自愿失业和机器替代劳动力等就业领域新情况的统计分析和研判。制定《沈阳市失业应急工作预案》,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稳岗补贴标准、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加强就业领域重大问题的理论研究,定期开展高级人才需求、城市就业结构和企业用工状况调查。研究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的失业、工伤保险保障方式。举办或承办人才开发和就业保障领域的专项学术论坛活动。
二、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创业扶持政策。持续推进“双创”工作,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逐步实施“多证合一”,提供企业开户便利,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优惠。进一步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合理规划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布局,加快推进社会投资,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金、市场等创新创业资源。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的税收政策,落实创业场地补贴、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和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
(五)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树立一批创业典型。积极开展创业政策宣讲和典型示范推介活动,大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组织开展优秀创业标兵评选,每年在创新水平、带动就业等方面遴选优秀创业型人才不超过100人,以市政府的名义授予创业标兵称号,同时给予1万元的资金奖励。设立创业活动专项补助资金,对在我市举办、经评选认定符合条件的创业活动,给予5—10万元的奖励;积极引进和开展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创业品牌活动,给予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不高于50万元的经费补贴。
(六)释放政策红利,提高现有政策兑现力度。各区、县(市)可根据属地内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继续给予奖补;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延长在创业孵化基地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人员适用范围增加返乡创业农民工和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继续落实吸引人才就业创业房租补贴政策,并将学士创业房租补贴调整为学士就业创业房租补贴。对于落户沈阳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原籍非本市)来沈就业创业,毕业5年内且2017年1月1日以后首次购房的,给予博士6万元、硕士3万元的购房补贴,共有产权人只1人享受。扩大创业担保贷款适用范围,商业银行可自行确定是否将个人信用卡的分期付款记录作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依据。进一步拓宽反担保渠道,降低反担保要求,市级及以上各类创业孵化平台可以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担保。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七)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留沈发展。5年内吸引70万大学生来沈工作和生活。开展广泛宣传,通过主流媒体集中宣传、政府高校企业共同努力、全市人力资源市场联合行动等多种方式,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浓厚氛围,落实沈阳聚集人才的政策措施,放大集聚高地效应,促进更多的青年人来沈工作和生活。
(八)全面建设我市高校毕业生实名制就业监测管理体系,掌控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进一步完善全市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数据库,逐步将每年来沈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制就业监测管理系统中,全面掌控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提高管理咨询和就业服务的反应速度;加强市、区县(市)、街道(乡)、社区(村)四级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定点服务、通讯联络、入户调查等方式,对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信息登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企业招聘、就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跟踪了解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力争3年内形成覆盖城乡、兼顾各类就业领域的高校毕业生数据统计系统,累计为70万以上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九)实施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下同)就业创业促进行动。开展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建立健全覆盖校内外、就业创业全过程的服务体系。坚持办好全市人社系统“送岗位、送项目、送技能、送政策、送信息”进校园的就业服务品牌,每年组织进校园活动30场以上。组建校企联盟,积极开展校企、校产、校地合作,增强高校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岗前培训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基地。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进行实践锻炼,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和“三支一扶”等计划项目,制定《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工作计划》,每年面向社会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服务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每年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专场专项招聘活动100次以上。支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
(十)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激活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支持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融资。各区、县(市)设立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为3年。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产品,按政府采购政策执行。
(十一)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就业见习。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其中区、县(市)财政承担资金总额的50%由市财政予以补助。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在全市建成50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给予企业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60%,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见习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
(十二)落实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兜底帮扶措施。采取“一对一”帮扶的方式,通过组织专项招聘活动、开展就业能力培训和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确保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100%实现就业。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调整为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000元。
(十三)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工作。建立留学回国人员就业服务平台,设立留学回国人员资质认证点。完善各项服务措施,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积极申报“赤子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沈、回沈创新创业。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
四、抓好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四)继续落实就业困难人员两项基本就业援助政策。实施新一轮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做好残疾人、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社保补贴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有关政策,对于新产生的就业困难人员要通过岗位对接、专场招聘会、“一对一”就业援助机制等方式,促进他们实现就业,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
(十五)推动农村就业扶贫工作。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完善城乡均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农村转移劳动者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有针对性地为农村劳动力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农民工返乡创办小微企业,吸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就业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统筹部分、医疗保险按住院统筹部分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积极开展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进高校专业培训活动。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建立需求数据库和实训基地,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活动,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
五、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加快高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和学科专业布局调整优化,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重点实施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技能传承技术改造研修平台建设项目,建设一批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站),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
(十八)健全技术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在全市同行业和企业(集团)评选一批具有精益求精的职业精神、创造极致的高超技艺、创新超越的优秀品质的“盛京大工匠”。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一线岗位流动,落实国家关于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十九)完善政府补贴培训政策。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发布政府补贴培训专业指导目录和职业资格正面目录清单,加快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技师培训等政府补贴项目。在现行职业培训补贴直接补贴个人方式的基础上,根据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培训工作需要,修订完善职业培训补贴管理政策,出台由政府整建制购买培训项目和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的实施细则。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十)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载体建设水平。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相关政策。持续推进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将区、县(市)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高基层服务人员职业化能力,建立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整合现有公共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资源,打通区、县(市)、各部门信息数据壁垒,加快建设全市统一、互联互享的就业信息管理大数据平台,建设沈阳就业通项目,加快智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重点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和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网建设。
(二十一)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快速发展。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发展,建立中国沈阳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搭建示范性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和诚信状况评估,确定一批诚信服务示范单位,授予“市级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称号。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事项100%网上经办、机构年度报告网上申报,实现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管理信息化体系。进一步完善沈阳市公共招聘网的服务功能,深化公共服务品牌建设,加强信息发布和在线服务。建立重点招聘企业人力资源合作机制,通过统一调配全市服务资源、提供全流程招聘服务、主动推送最新人力资源信息、政策信息等方式,提高企业招聘的成功率。
(二十二)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水平。加快流动人员的档案电子化、数字化工作,建立完备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加快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等网络平台的构建,实现档案信息异地查询,力争按国家规划在“十三五”完成档案数字化工作。针对迅速增长的毕业生档案服务需求,保障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质量,适时推进档案代理服务外包工作,通过政府购买形式将档案代理服务进行招标外包。
六、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三)强化政府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其纳入党政和高校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按照有关规定配比就业资金,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四)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