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7日
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发〔2017〕3号)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加速打造人才创新创业新高地,全面激活社会创造活力,为推动沈阳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强大人才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深入实施“盛京优才英才”集聚培育计划
(一)实施高精尖优才集聚工程。未来五年,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引进10名顶尖人才、30名杰出人才、500名创业型领军人才,对引进的上述三类人才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资金资助。对引进的顶尖人才实行“一人一议”解决住房问题,杰出人才和创业型领军人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购房补贴。对顶尖、杰出、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资助。对高层次人才领衔的创新创业团队,给予50-3000万元项目资助。其中,对顶尖人才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最高给予1亿元项目资助。
(二)实施海外优才汇智聚力工程。未来五年,支持我市各类用人主体多渠道引进1000名海外高层次人才,5000名海外留学归国人员,服务我市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年薪划分为30-50万元、50-80万元、80万元以上3个区间,分别按年薪的40%、50%、60%的标准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外国专家,给予100万元配套奖励。支持留学归国人员来沈创新创业,对博士给予15万元生活补贴,对硕士、本科毕业生给予国内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外籍人才申报我市创新创业项目、科学技术奖项,不受国籍、身份等条件限制,享受国内人才同等政策待遇,实现“同规则、同待遇”。
(三)实施紧缺急需人才和军民融合人才集聚培育工程。未来五年,重点面向装备制造、智能机器人、电子信息、医药化工、航空航天等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引进和培养3000名紧缺急需人才。发布沈阳市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对按市级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引进和培养的人才,根据人才类别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贴。加大军民融合科研人才引进力度,对自主择业在沈创新创业的高层次军事科研人才,综合其职称与科研能力,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贴,对创业团队项目给予100万元启动资金。
(四)实施中青年科技英才培养工程。未来五年,培养2000名中青年科技人才。对我市培育出的“两院”院士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对国家“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创新(长期)人才、“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给予250万元资金奖励;对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 青年学者人才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培育出顶尖、杰出人才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200万、100万元资金奖励。
(五)实施创新型企业家培育工程。未来五年,计划培育300名既掌握科学技术又熟悉市场规则,在相关领域开创技术新路径、商业新模式、产业新质态,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企业家人才。对创新型企业家创办或领办的企业按当年实际还贷额度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以贷款总额最高2000万元给予最多3年贷款贴息。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的创新型企业家,给予30-250万元资金奖励。对创新型企业家前往科技创业先进地区开展专题研修和技术成果、产业合作等对接活动的研修费用和交通费用给予补贴。
(六)实施大学生留沈倍增工程。未来五年,吸引储备70万名大学毕业生在沈就业创业。实行高校毕业生“零门槛”落户,推行“先落户后就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凭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对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给予3年每月1000-2000元资助。对新落户并在沈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在沈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和1万元购房补贴。首次在沈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和创业的本科毕业生,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分别按每月800元、400元和200元标准,给予最多3年租房补贴。鼓励企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见习补贴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以下的企业,见习补贴由市财政补贴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上的企业,市财政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补贴。对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大学生初创企业首次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实行2年“场租全额补贴”,未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给予2年每年6000元创业场地补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按每年1万元给予补贴)。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项目可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按基准利率给予100%贴息。鼓励博士创业,技术或专利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的,给予10-5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全市每年统筹开发1000个基层公共服务岗位用于吸纳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七)实施“盛京工匠”培养工程。未来五年,重点围绕先进制造领域,培养技能人才15万名、高技能人才3万名。建立职业技能晋级补贴制度,对企业新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分别给予1600元、3000元培训补贴。对评选出的“盛京大工匠”等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对达到相应水平的,给予10万元开办经费资助和20-50万元项目经费资助。对新引进的高级技师在沈首次购房的,给予5万元购房补贴。组织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开展技艺研修培训、技能技艺交流及参加国际技能竞赛。推行“双元制”教育模式,对参与“双元制”教育培训并达到一定培训规模的企业给予50-100万元补贴。对企业新招用及新转岗员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一次性每人4000-6000元培训补贴。鼓励校企合作,对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每年输送100人以上毕业生,且与企业签订3年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对院校给予奖励。
二、切实加大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力度
(八)推进创业孵化载体发展。支持产业园区、行业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和高校科研院所建设200家以上创业孵化载体。支持产业园区、行业龙头企业和高校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等创业孵化载体,按有关政策分别给予20-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运营情况良好、孵化成效突出的,根据达到的面积标准,按有关政策分别给予每年30-80万元补贴。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广泛吸纳知名企业家、知名创投人、专家教授、资深创客等开展创业辅导,对优秀创业导师,给予每人2-5万元奖励。
(九)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1000家以上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平台分别给予每家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加大院士工作站创建支持力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院士和工作开展好的工作站给予50-100万元奖励。大力实施博士后培养工程,发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做出较大贡献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50万元奖励,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5万元资助。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获批后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运行良好、绩效突出的按有关政策每年给予一定工作经费支持。
(十)强化人才创业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人才创办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及采用股权、知识产权、商标权等质押贷款,给予风险分担支持。提高人才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合伙经营、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提高至20万元、50万元、300万元,并给予两年财政全额贴息。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设立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鼓励区县(市)及园区新设、参股或控股融资担保机构;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增信,对为人才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按有关政策给予补贴。
(十一)实行人才动态支持政策。设立创新创业评价指标体系,对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或核心成果转化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支持,其企业或成果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综合质量效益情况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将高层次人才创新创意产品及时纳入沈阳市创新产品目录。对非政府采购中企事业单位首次采购使用创新创意产品,给予采购单位实际采购价10%、最高50万元补贴,大型装备可最高补贴200万元。
(十二)拓展人才交流互动平台。支持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和行业组织在沈举办学术会议、专业论坛和科技会展等活动,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和人才需求的,给予实际支出50%、最高100万元资助。支持各类人才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技术交流和研修深造,对所需费用给予一定补贴。成立海创千人(沈阳)工业技术研究院和沈阳千人计划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举办人才高端论坛、峰会,推动创新创业人才与专业服务机构、企业进行对接。支持引导各类产业人才服务机构发展,发挥其在人才评价、人才交流、权益维护、专业培训、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对运行规范、成效明显、贡献较大的人才服务机构给予奖励补助。
三、扎实推进人才体制机制创新
(十三)扩大用人主体自主权限。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责任清单”“政府服务清单”人才管理服务“三张清单”。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编制和岗位总量内,公开自主招聘高层次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内外人才。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在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时,若编制和岗位已满,仍可进行公开自主招聘,并在编制和岗位空缺后,优先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进编定岗手续。允许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高层次人才工资薪酬时,可将工资薪酬计入单位工资总量,但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十四)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标准。注重凭能力、实绩和贡献评价人才,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建立高层次人才考核评估、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持续予以奖励;对作用发挥不明显的,取消相关待遇。推进人才分类评价工作,以职业分类为基础,加快建立科学化、社会化、市场化的人才评价制度,完善不同类型、行业、职业人才的评价标准体系。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强调转化效益评价,注重产值、利润等经济效益和吸纳就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社会效益。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条件。
(十五)构建差异化人才评价体系。突出产业和成果导向,完善“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建立健全海外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建立符合教师、医生、工人、农民、社会工作者等人才特点的评价体系,减少应用型人才评价的限制性条件。建立由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主体共同参与的高层次人才评审机制,经政府授权的行业协(学)会、行业领军企业和新型科研机构可以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建立人才举荐制度,赋予关键行业领域专家举荐人才资格,举荐的高层次人才可按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直接认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在重大人才项目评审中,建立人才的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机制。
(十六)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允许我市经认定具有自主评聘资格的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公立医院自主开展针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评审,职称管理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公立医院和大型企业将本单位具备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科研人员在(离)岗创新创业成果,作为职称管理部门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优先考虑条件。离岗创(领)办科技型企业贡献突出的,可通过原单位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十七)实施人才税收补贴政策。对在我市工作的领军人才以上高层次人才(含领军人才)及高级管理人才,依据所做贡献程度,按其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15%,由市财政连续三年予以补助。对在我市创业并获得盛京人才有关政策奖励的高层次人才,按其奖励资金应纳税额的20%,由市财政予以一次性补助。允许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相关技术人员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通过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奖励给科技人员的,可以分期延时缴纳个人所得税。支持企业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时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
(十八)创新人才引进方式方法。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组织和猎头机构,提高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对为我市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杰出人才、优秀创新创业团队的个人和中介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在发达国家建立海外人才工作联络站,形成国际性引才服务网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国内发达地区和发达国家建立研发中心和离岸创新创业自由港。对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每年工作9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精尖人才,可视为全职引进,分期享受我市各类人才奖励和资助政策;9个月以下的按照我市柔性引才政策资助。
(十九)建立健全人才激励制度。人才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在我市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开展科技成果所有权“先确权、后转化”工作。支持在沈高校、科研院所按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含发明入团队)占成果所有权70%以上比例共同申请知识产权,或按照科技成果发明人占成果所有权70%以上比例分割现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对持有的成果可自主实施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和技术向我市转移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在我市转移转化的,按照实际成交价的3%给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补贴,每年每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按照实际成交价的5%给予受让该科技成果的企业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构建科技成果转化联盟、科技创新智库、企业智库和社会智库,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精准对接,开展协同创新和产业化合作,支持我市企业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实施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将科技创新优势加快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
四、建立优质人才服务保障体系
(二十)优化人才配偶随迁和子女入学服务。做好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工作,对引进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配偶优先解决安置工作岗位,拔尖人才、高级人才配偶由有关部门优先推荐工作岗位。对引进的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子女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就读。引进的拔尖人才和高级人才子女申请就读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就近统筹安排。
(二十一)提升人才医疗服务水平。开通高层次人才就医“绿色通道”,对顶尖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可在我市范围内省、市属三甲及以上医院享受优先诊疗服务;对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可在市属三甲医院享受优先诊疗服务。对在沈“两院”院士,参照省部级干部标准每年安排两次体检,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参照市管领导干部标准每年安排一次体检。
(二十二)构建一体化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完善市领导直接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加强部门服务的联动和协同,构建人才办事“一站式”服务模式,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融资对接、业务办理等个性化服务。向高层次人才发放“盛京人才卡”,人才凭卡可优先办理出入境、落户、社保、子女入学、就医等业务。
(二十三)完善高层次人才荣誉体系。设立“沈阳市杰出人才奖”,授予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开展创新型领军人才和优秀专家评选,授予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对在沈工作的“两院”院士授予“沈阳市荣誉优秀专家”称号,给予沈阳市优秀专家待遇;对在沈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国家“万人计划”人才,授予“沈阳市特聘专家”称号。开展“沈阳玫瑰奖”评选,授予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建设“盛京英才”展示馆。对于高层次人才取得的各项成绩和荣誉,要在主流媒体大力宣传。
(二十四)健全人才优先发展工作保障机制。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将人才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述职“述”人才、评议“评”人才、考核“考”人才。进一步明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任务,配齐配强各级人才工作力量。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优先足额安排人才专项资金。建立以人才投入强度、人才数量素质、人才成果贡献为主要内容的人才考核指标体系,不断强化人才工作考核。坚持和弘扬“马上办”和“钉钉子”精神,建立人才工作督查机制,对政策落实不力,服务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的,及时问责处理。要树立“人才十项目”意识,依托项目集聚人才,依靠人才开发项目,不断提升项目集聚人才能力,使人才能够引得来、留得住、用得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文件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和操作细则,确定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各区县(市)要抓好工作落实和政策衔接,并结合实际制定既全方位承接又差异化激励的配套措施,构建全市统筹联动、齐抓共管的人才工作格局。文件与我市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