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吸引高校毕业生来锦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团委学生会 时间:2018-06-25 点击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精神,吸引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工作,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支持和引导市属及以下企业招录高校毕业生,对上述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多不超过2年(锦州籍高校毕业生不超过3年)的单位承担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对驻锦高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大专)给予不超过3年的上述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鼓励市属及以下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校毕业生,对企业引进的博士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安家补贴;对企业引进的硕士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安家补贴;对企业引进的“985”工程和“211”工程高校毕业年度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安家补贴。安家补贴期限为3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
3.在锦州市属及以下企业就业的及在锦州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凭租房合同及签订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缴税证明等,可申请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标准为博士每人每月700元、硕士每人每月500元、毕业年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200元。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对高校毕业生在锦购买商品房,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达到3个月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高校在校生在锦购买商品房的,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政策,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契税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委高校工委、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对引进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可实行职称评定“直通车”和“绿色通道”政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已达到规定比例上限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单列岗位进行申报或聘任。我市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招聘的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经相关部门批准,可采取考核的方式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
6.放开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经人社部门备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出台实施细则,落实吸引高校毕业生来锦工作的各项措施。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税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同时,做好吸引高校毕业来锦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营造舆论氛围,搭建服务平台,帮助高校毕业生来我市就业创业。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