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作者:团委学生会 时间:2018-08-20 点击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0日
    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15〕6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
    全面清理、调整与创业创新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等事项,向社会公布保留事项。(市编委办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配合)
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初创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牵头)
    事业单位对初创企业开展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服务,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研究制定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推行受理单制度、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等措施。集中清理与创业投资相关的审查、评价、评估等中介服务,向社会公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市编委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积极推行全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督促指导县(市)区完成权力清单制度建设工作。(市编委办牵头,各级政府配合)
    (二)依法依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积极开展垄断案件违法线索核查工作,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和问题形成专题报告,并报省工商局;对不属于垄断违法行为,但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开展“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电信服务、交通运输、水、电、气供应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教育服务、政府采购、金融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汽车、家用电器等的虚假宣传行为;农资、建材、汽配、家具等的侵权和仿冒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市工商局牵头)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省政府令第220号)和《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16〕11号),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发布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失信企业黑名单数据库,形成失信联合惩戒长效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依托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府部门统一公示企业信息和实施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牵头)
    (四)落实“先照后证”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工商企注〔2015〕6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号)要求,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除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以及市场主体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双告知”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职责法定原则,有效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市工商局牵头)
    (五)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意见、电子营业执照技术方案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施方案,依托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全市逐步实现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市工商局牵头)
    (六)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进“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允许创业者依法将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盘活闲置厂房,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所。(市工商局牵头)
    (七)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组织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依托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全市小微企业名录库,形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市工商局牵头)
    (八)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机制。建立面向创业创新的专利申请绿色通道,对亟需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特事特办,积极指导企业加快审查程序;对在融资、合作等过程中需要出具专利法律状态证明的,优先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市发展改革委、市知识产权局牵头)
    (九)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与国家、省知识产权运营平台衔接,宣传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提供普通专利检索及专利专题数据库检索,推进知识产权网上交易。(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配合)
    (十)完善知识产权维权制度。制定快速维权工作流程,缩短审核申请材料时间、确权周期和专利侵权调处案件处理周期。实行首问责任制,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案件,审查合格后即予立案。推进知识产权维权区域合作机制,及时移交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深入企业开展现场办公,帮助企业解决专利纠纷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市知识产权局牵头)
    (十一)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在专利权利纠纷处理过程中,当部分权利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要依法加大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力度;行政机关能够自行采集的证据如专利文件、专利权属等,不再要求权利人提供。采取行政调解等多种途径解决非诉讼纠纷。(市知识产权局牵头)
    (十二)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等加入创业师资队伍,组建由优秀企业家、专家学者、各类名师大师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完善创业导师(专家)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牵头)
    (十三)破除人才自由流动制度障碍。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以事定人、以岗用人的选人用人制度。以市场化为导向,对专业技术强、工作急需的岗位,坚持专岗专用、特岗特用,向社会公布人才需求标准。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直接聘任等方式,使社会优秀人才进入国有企业。(市国资委牵头)
(十四)完善市属企业考核机制。将科技创新指标纳入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列入分类指标并按照《辽宁省省属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进行考核。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产出,引导企业提高科技竞争力。(市国资委牵头)
    二、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十五)完善税收财政政策措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国家各项税收政策,尤其对小微企业、高新技术型等企业,在科技研发引进,科技咨询服务等方面,制定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方案,加强政策宣传与执行,建立政策落实联动机制。升级纳税申报系统,完善申报自动计税功能,设置小微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建立小微企业汇算清缴退税监控台账,开辟退税绿色通道;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实行“首问责任制”,为纳税人提供办税便利。(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共同牵头)
    统筹设立鼓励创业创新专项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保证奖励、补助等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市财政局牵头)
    (十六)放宽政府采购准入条件,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人数、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置政府采购准入条件。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牵头)
    三、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十七)探索建立大众创新众筹平台。积极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合作,力争在我市设立股权融资服务窗口,及时、高效、近距离为全市企业提供点对点式的金融服务。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服务,实现信息、渠道等资源共享,引导各类资金投资我市企业,为创业创新提供融资服务。(市政府金融办牵头)
    (十八)推动保险资金参与创业创新。推进科技企业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广科技保险品种。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切实做好保险服务工作。鼓励保险主体与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型企业建立共同参与的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机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等方面提供保险支持。(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
    (十九)加快知识产权金融发展。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方式,提高知识产权抵质押贷款评估值,建立知识产权质押处置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知识产权局牵头)
    四、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二十)建立健全创业投资引导机制。积极与国家、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接,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基金重点投向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推动企业快速成长。通过政府适度让利,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更多向创业企业成长的前端延伸,在做好创业投资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天使投资,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问题。丰富创业投资基金的拟投项目选择,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一)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能力的县(市)区政府出资设立全资或控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创投机构投资的初创期、成长期科技企业,按投资额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标准给予担保,部分担保费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补贴,并按照担保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为创业创新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人行、市银监局配合)
    (二十二)推动创业投资“引进来”,吸引外资参与创业投资。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依法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登记管理模式,按照内外资一致的管理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完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制度,鼓励外资开展创业投资业务。鼓励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做好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市场准入工作。(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牵头)
    五、优化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二十三)加强创业孵化服务,支持发展众创空间。充分利用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以及传统文化街区等资源打造新型众创空间。鼓励设立劳模、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农村创新驿站等众创空间形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引入创业投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牵头)
    (二十四)发展“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通过政府在收益分配中适度让利,鼓励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基金参与互联网孵化器建设。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优先支持市内企业和创业创新团队开发运营政务信息资源。(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
    六、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二十五)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推进创业教育培训。在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创业创新类课程,融入专业课程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到2020年,力争实现参加创业培训的大学生人数不低于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人数的10%。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村青年、返乡人员创业技能培训。完善职工高技能人才服务平台建设,鼓励职工立足岗位开展技术革新,推进创业技术创新。(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科协、市总工会牵头)
    (二十六)充分发挥各类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各级政府支持建设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以及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要按照成本价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向创业创新企业开放,并提供优质服务。(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七)发展第三方专业化服务。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创新服务实体,推动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发展。归属政府的基金投资收益,可按50%的比例分配给投资管理团队。(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八)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大力推进创新平台在创业创新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对大学生、复转军人、返乡创业群体、失业人员、妇女和残疾人等创业服务,促进创业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良性发展。(各县(市)区政府牵头)
    (二十九)推动创业创新场所建设。将创业创新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供应。鼓励创业创新企业盘活存量用地,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建设众创空间,使用原属划拨国有土地,改变用途后符合规划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除经营性商品住宅外,可经评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传统工业企业转为先进制造业企业,以及利用存量房产进行制造业与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七、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三十)激发科研技术人员创业积极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由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约定分配,未约定的,从转让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从事创业创新活动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三十一)建立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贯彻落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对经同意离岗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管理办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科技人员离岗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级科研人员带领团队参与企业协同创新,并给予生活津贴补助。(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牵头)
    (三十二)搭建创业创新人才储备开放的双向交流平台。通过引进招聘、社会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申报、在(离)校大学生登记等多种渠道,结合企业人才需求,建立创业创新人才开放双向交流的平台发布网,并可承接急需人才的搜猎信息提供,不断总结提升选人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依据企业对人才、技术等需求,帮助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第三方进行“牵线搭桥”,逐步促进创业创新人才技术市场供需机制的形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协、市科技局牵头)
    (三十三)完善企业激励机制。积极探索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形式。鼓励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权激励、项目收益分红权激励、科技成果入股等中长期激励办法,吸引和保留核心科技人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牵头)
    (三十四)鼓励在外朝阳籍工程技术人才回乡创业创新。实施“工程技术人才回归创业工程”,对“回归”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研发项目立项、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进一步完善人才社会服务与保障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牵头)
    (三十五)为大学生创业创造便利条件。建立创新创业大学,优先支持开展创业创新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创新。各主管部门和院校应建立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范围延伸至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鼓励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参与普通高校大学科技园、产学研合作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建设。可将投资收益中归属政府部分的50%分配给投资管理团队。发展天使投资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三十六)鼓励境外人才来朝创业。吸引各类海内外人才来朝创办科技型企业,简化外籍高端人才来朝开办企业审批流程,探索改革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市外经贸局牵头,市工商局配合)
    (三十七)实施留学人才来朝创业创新支持计划。引导、吸引重点领域、行业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来朝创新创业,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在创办初始阶段予以重点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十八)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创新。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税收减免和普遍免费政策,强化财政扶持和金融服务。支持各地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产业融合。支持农民网上创业,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创建农村科技致富示范基地。引导和支持农村妇女发展现代农业、手工业、家政业等创业就业的项目,激发妇女创业创新积极性。做好创建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工作。(市农委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三十九)建立和完善境外高端创业创新人才引进机制。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华创业、投资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等服务,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提供便利。引进的高层次外籍人员及家属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为其换发5年多次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天的R字签证;需在中国工作或长期居留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为其签发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符合办理永久居留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永久居留手续。未进入重点引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子女办理签证和居留手续,按照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有关规定执行。(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八、拓展城乡创业渠道,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四十)推动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鼓励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基层人员创业。推动创业投资参与有条件的县、乡建设一批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为农村电商提供网站建设、仓储配送、网络技术等服务,可将政府收益的50%分配给投资管理团队。加强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和培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合作办学,经认定的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服务业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四十一)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制定返乡人员创业扶持政策,深入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大学生返乡创业计划、扶持创业带头人项目计划,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自主创业。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做好返乡人员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将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创业人员纳入社保覆盖范围,探索完善返乡创业人员社会兜底保障机制,降低创业风险。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的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拓展业务领域,指导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市服务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牵头)
    九、加强宣传引导,弘扬创业创新精神
    (四十二)宣传引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县两级创业创新平台要设立政策咨询等服务机构。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省和市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系列重要文件,解读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发展众创空间、优化财税政策、加强创业投资等扶持政策。通过开展多层次的创业创新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大力弘扬创新精神,树立创业典型,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各县(市)区政府、市“双创”领导小组牵头)
    十、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新举措、新思路,积极争取国家、省的政策支持。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市政府将对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