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学历证书的管理,防止错发、滥发等现象发生,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我校的质量和规格,特制本规定。
第一章 证书的订购和保管
第一条 按省教育厅安排对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电子注册名单核检毕业生信息,核检通过者,颁发毕业(结业)证书。毕业(结业)证书内芯、外壳由教务处根据辽宁省教育厅高教处的统一要求,每年根据毕业学生人数统一订购,并由教务处学业科专人保管。
第二条 教务处学业管理人员每年六月十日前,根据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应届毕业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审查,认真核准毕业生成绩、姓名、性别、专业、出生年月日等内容。
第三条 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补发的毕业证明书均由教务处学业科专人负责统一办理验印事宜。
第二章 证书的颁发
第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德育综合量化考核、体育达标测试合格,修完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标准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
(一) 德育综合量化考核、体育达标测试不及格者;
(二) 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参加学院安排的三(四)次补考后仍有一门 ( 含一门 ) 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三) 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四) 毕业论文 ( 设计、创作 ) 未通过者;
(五) 社会实践、顶岗实习考核不及格者;
(六) 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
(七)毕业班学生当兵,未修满所有学分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条 终结性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即第二年四月底前,当兵学生自当兵之日起保留两年学籍)向学院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日期以换证日期填入。补考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永久结业。因留校察看期未满结业学生,留校察看期满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报学院同意解除留校察看期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以解除留校察看期日期填入。
第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八条 欠费学生暂缓发放毕业(结业)证书,所有费用交清后,方可发放毕业(结业)证书。
第九条 学生的毕业(结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若学生因某种原因遗失,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经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情况,出具相应层次的学历证明书。
第三章 制证工作流程
第十条 毕业考试结束5个工作日内,由教务处学业管理员根据学生考籍情况审验并按专业、班级可毕业学生数,提交学院《毕业证书登记表》,经教务科科长审核,经核对确认无误后,教务处处长签字,报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根据院长批示,由教务处指定专人实施办证工作。
第十二条 证书办理人员按学院《毕业证书登记表》核准证书后,报教务处学业科审查,经学业科长审核,核对确认无误后,教务处处长签字,学院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教务处负责统一盖学院印章、院长印章及学院钢印。
第四章 证书的发放
第十三条 由教务处学业管理人员委托学生处发放学院《毕业证书发放登记表》。各系根据实际进行以系、专业或班级为单位的毕业证书发放,系主任、辅导员、学生本人在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发放登记表》上签字,各系、专业、班级颁发毕业证书完毕后,由各班辅导员将《毕业证书发放登记表》统一交学生处。
第十四条 发证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审核,要求领取人签字,并保证不错发,不丢失。
第十五条 代领人须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方可领取证书。
第十六条 《毕业证书登记表》、《毕业证书发放登记表》作为永久性档案,由教务处教务科负责归档。
第五章 毕业证明书的发放
第十七条 凡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毕业生,因毕业证书遗失、损坏等原因,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补办毕业证明书,按省教育厅安排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学院统一到省教育厅办理内芯。毕业证明书具备毕业证书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应具备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补办毕业证明书申请1.doc
2.申请者入学时间、所学专业、学制、毕业时间等详细的书面材料;
3.毕业证书遗失、损坏原因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学院接到申请者要求补发毕业证明书的申请后,由学业科制定专人应对其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交新华社统一摄像洗印蓝底2寸照片一张,给予补发毕业证明书。
第二十条 补发毕业证明书申请表上贴申请者近期正面一寸免冠照片,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建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补发毕业证明书由教务处具体负责,院长统一审批。
第六章 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不超过最长在校时间内(五年制为8年,三年制为五年)取得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最低毕业学分的结业生。
第二十三条 每年只办理一次,办理时间上半年5月份。
第二十四条 所需提供材料
1.结业证书原件、复印件2份。
2.各专业学院加盖公章的最新成绩单。
3.新华社统一摄像洗印蓝底2寸照片一张。
第二十五条 办理流程
1.结业学生修满毕业要求学分后向教务处学业管理人员申请换发毕业证。
2.学业管理人员根据学生申请审核确认其毕业资格,经教务处长、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同意后,实施换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证书的发放
换发的毕业证原则上由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如需代领,代领人须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章 证书管理的纪律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学院学历证书管理,是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保证学院办学质量和规格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纪检部门有权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部门,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学院将通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网公布学历证书作废,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党内(行政)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学院学历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分制管理规定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树立以学生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建立更加灵活、更加开放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以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学生个体发展的需要,提高我院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实行学分制的意义
1.学分制是以选课为前提,以学时学分制和质量学分制来计算和评价学生完成学时量和学习质量的一种管理方法,是教育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2.学时学分制是用学分衡量学生完成课程的学时量,本“规定”把学时学分简称为学分;质量学分简称为绩点,作为对学生进行奖励的依据。
3.试行学分制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真正面对社会需求,面向全体学生,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合理构建学生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使每一位学生都能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学院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专业教学标准与课程设置
(一)专业教学标准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专业,应制定学分制专业教学标准。各专业实施性教学标准的课程框架可采取模块结构,即公共课、专业课或专门化方向等模块。为保证选课的机动性,各专业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周学时一般不超过24学时。
(二)课程设置
专业教学标准中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原则上第一学期不安排选修课,只安排必修课。
1.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应修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必修课一般为主要考试科目。
2.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1)专业选修课:指学生在学院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规定要求选修一定的学分;学院应创造条件逐步扩大选修课范围,以使学生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2)公共选修课: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拓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提高学生人文素质的课程。各专业应充分重视课公共选修的设置,提供较多备选课程,鼓励学生自主选修,并认真做好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工作。
三、课程学分的制定
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业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一般课程以15个课时为1个学分,全学期开设课程以周课时计算学分,课程的周课时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
2.独立开设的实践课,以20—30个课时为1学分,一般为每教学周计1学分。
3.军训、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应进行考核,并计入学分。其中军训2学分;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满1周的各计1学分,不满1周的不计学分。
4.二、三、五年制专业总学分一般不低于100、150、250学分。
5.必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小于或等于80%。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应大于或等于20%;
四、课程的免听、免修与免试的规定
(一)“学分”的控制
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公布的教学计划和每学期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之和不应低于25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40学分。
(二)免听
1.对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必修课程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报教学所在系(分院、部)批准方准予不随堂听课,并报教务处备案。
2.免听学生应完成其所学课程的必要学习环节,如提交自学笔记(或体会)、完成作业及参加实验等。期末考试前由任课教师进行考试资格审查,通过者方可考试,取得学分。
3.学生每学期最多可申请一门课程免听。
(三)免修
1.学生在校期间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学生在正常学习进程中,通过自学提前学完下学期的必修课程,并通过考试获得学分者,可申请免修;
2.学生申请免修的课程应在上一学期考试前办理,填写“申请课程免修审批表”,并提交学习笔记和作业等证明材料,经课程组长审核其学习能力及专业相应必修课的学习成绩。
(1)成绩达70分以上者方可提前参加该课程的考试,一般情况随上一年级“一考”或“二考”一起进行,不单独安排考试;
(2)考试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者方可获得免修通过,并给予学分。
3.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
4.若免修课程有实验环节,应补做实验及格后,方给予学分。并按实际考试成绩记入学业档案,成绩不合格者,应重修。
5.政治理论课、实验、实训、设计等实践环节不能提出免修或免听。
6.学生获得国家级相关专业的技能等级证书,或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相关专业的高一层次自考课程考试,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考前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分院、部)审核认可后,可获得相应学分。
7.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的学生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效证明,经个人申请,卫生所对病情进行鉴定,任课教师签字,系(分院、部)、体育教学部主任签字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免修体育课。
8.学院将在每学期结束前4-8周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开设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及相应学分等情况,在每学期开课后的第3周公布公共选修课及相应学分等情况,学生申请后,教务处在开课前公布选修结果。
五、成绩考核
(一)除免修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10%~50%以内。成绩及格,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并按“优取90分、良取80分,中取70分,及格取60分,不及格取35分”换算。
(三)“一考”、“二考”和三考(毕业前大补考)
1.每学期课程结束后安排的期末考试称为“一考”;
2.下学期开学前组织的考试称为“二考”,毕业前的补考称为三考(四考)
3.“一考”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参加“二考”;
4.“二考”成绩及格取得相应学分;
5.学生在第5学期有不及格的科目,如果确实因为已经参加了顶岗实习等及特殊原因不能返校参加二考,可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批准后可直接返校参加毕业前三考(四考)。
(四)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一些有条件的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制度,统一命题和阅卷,部分课程可实行联考、统考。
(五)A、B类考核
1.一些难度较大、相当一部分学生难以达到统一教学要求的重要必修课程,可采用A、B两级评价标准组织教学和考核;
2.参加A级考核合格者,可正常获得学分。
(六)实践课程的教学目标也可分为多个等级,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可能进行选择,分别参加不同等级的技术或技能考核,获得学分。
(七)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采用质量学分(即绩点)来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见下表:
成绩与绩点关系对照表
百
分
制 |
成绩 |
60 |
61 |
62 |
63 |
64 |
65 |
66 |
67 |
68 |
69 |
绩点 |
2.0 |
2.2 |
2.4 |
2.6 |
2.8 |
3.0 |
3.2 |
3.4 |
3.6 |
3.8 |
成绩 |
70 |
71 |
72 |
73 |
74 |
75 |
76 |
77 |
78 |
79 |
绩点 |
4.0 |
4.2 |
4.4 |
4.6 |
4.8 |
5.0 |
5.2 |
5.4 |
5.6 |
5.8 |
成绩 |
80 |
81 |
82 |
83 |
84 |
85 |
86 |
87 |
88 |
89 |
绩点 |
6.0 |
6.2 |
6.4 |
6.6 |
6.8 |
7.0 |
7.2 |
7.4 |
7.6 |
7.8 |
成绩 |
90 |
91 |
92 |
93 |
94 |
95 |
96 |
97 |
98 |
99 |
绩点 |
8.0 |
8.2 |
8.4 |
8.6 |
8.8 |
9.0 |
9.2 |
9.4 |
9.6 |
9.8 |
成绩 |
<60 |
100 |
|
|
|
|
|
|
|
|
绩点 |
0 |
10 |
|
|
|
|
|
|
|
|
五级制 |
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8 |
6 |
4 |
2 |
0 |
二级制 |
不计算绩点 |
(八)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必修课和限选课)所获得的学分总数和,即可得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
平均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以及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由各系向学生公布每名学生的平均绩点。
(九)学生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对应的绩点和学分,均应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中。
六、毕业
1.学生完成本专业教学标准中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并通过相关的证书考试,准予毕业;
2.学分制以专业教学标准的学习年限为参考,试行弹性学制;对于在规定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延长学习时间,五年制可延长至八年,三年制可延长至五年,二年制可延长至四年,待修满规定学分,发给毕业证书,否则发给结业证书;
3.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学院应鼓励选修相近专业或其它课程,经学院批准也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或上岗实训。
七、学籍管理
学籍管理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八、学费
1.实行学分制的管理,其学生学费按所选课程的学分确定,每学分学费分别根据各种学制的总学费除以学生毕业时应完成的总学分。即:
每学分学费=Σ年学费/应完成总学分
2.超过学生毕业应完成的学分以外的部分免收学费。
3.重修的课程按每学时4元收取重修费。
九、其它
1.各专业应按照此规定制定专业教学标准,并确定学分,学院决定从2005级学生开始试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2.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