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家庭困难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省(辽财教[2007]92号、辽财教[2007]575号和辽财教[2010]866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两个等级,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特困生,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生,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一等和二等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二、申请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受到校纪处分者不能申请;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上学年两个学期德育百分考核成绩均在良及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上学年智育百分考核列班级前30%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
6.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和孤儿学生进行精准识别,准确认定,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
注:一年级学生可参照上述条件申请和评审。
三、申请和评定程序
1.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3.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4.每年10月下旬,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按比例下达到各系(院)。
5.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按比例分配各班级国家助学金名额,并指导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评定工作。
6.学生向辅导员递交申请,班级认定小组根据国家助学申请和评定条件,结合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必要时可扩大民主评议范围),提出本班级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向班级全体同学通报后,报系(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7.系(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证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8.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名单及档次材料报学生处汇总,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学生处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学生处或纪委提出质疑。学生处或纪委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9.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本年度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定结果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再上报省教育厅。
四、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1.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一般在每年的11月份和次年的6月份。
2.国家助学金发放过程中,出现与基本条件内容不符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将立即停止对该同学的发放。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