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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年07月17日 14:01   浏览次数:

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57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规章制度,上学年受到校纪处分者不能申请;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上学年两个学期德育百分考核成绩均在良及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上学年智育百分考核列班级前30%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

三、申请和评定程序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4.每年10月下旬,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按比例下达到各系(院)。

5.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按比例分配各班级或年级相同专业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并指导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或年级相同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年级相同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必要时由辅导员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各班级评议小组人员任成员)的评定工作。

6.学生向辅导员递交申请,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和评定条件,结合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必要时可扩大民主评议范围),提出本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初步名单;年级相同专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由年级相同专业的各班级分别推荐2~3人,年级相同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出本专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初步名单,向班级或年级相同专业的全体同学通报后,报系(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7.系(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8.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系(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汇总,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学生处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学生处或纪委提出质疑。学生处或纪委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9.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本年度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结果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再上报省教育厅。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般在每年的11月份发放。

2.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过程中,出现与基本条件内容不符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将立即停止对该同学的发放。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