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57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全部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申请和评定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受到校纪处分者不能申请;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上学年两个学期德育百分考核成绩为优;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上学年智育百分考核列班级前5%者;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三、申请和评定程序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不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4.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
5. 每年10月下旬,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按比例下达到各系(院)。
6.各系(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小组,由系(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任成员,负责本系(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7.学生向辅导员递交申请,各辅导员根据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和评定条件,推荐2名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候选学生名单,在所带班级全体同学中通报,报本系(院)评定小组。
8.各系(院)评定小组召开评定会议,各辅导员介绍各自推荐的侯选学生的情况,小组成员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系(院)荣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建议名单。
9.系(院)评定小组将本系(院)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汇总,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学生处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学生处或纪委提出质疑。学生处或纪委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10.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本年度全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结果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再上报省教育厅。
四、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一般在每年的11月份发放。
2.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发放过程中,出现与基本条件内容不符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将立即停止对该同学的发放。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