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风、塑造健全的人格,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 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生奖励办法。奖励办法的对象我院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在籍学生和班集体。
奖学金是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进步、技能竞赛、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及顶岗实习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为适应教育改革的新形势,重新制定奖学金条例。
第一条 凡是在学校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全体学生均有资格获奖学金。
第二条 获得奖学金的条件和资格确定。
(一)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全部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受到校纪处分者不能申请。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上学年两个学期素质教育学分成绩为优。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在上学年智育百分考核列班级前5%者;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学年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5.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6.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7.在学生全面发展评价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受到校纪处分者不能申请。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上学年两个学期素质教育学分成绩均在良及以上。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在上学年智育百分考核列班级前30%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
6.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7. 在学生全面发展评价中被评为优秀或良好等级的学生。
(三)校内奖学金
1.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目的明确,态度严谨,勤奋刻苦,热爱所学专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生产劳动,有一定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成绩优良以上。
2.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素质教育学分成绩达90分。
3.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素质教育学分成绩达80分以上。
4.三等奖学金获得者素质教育学分成绩达70分以上;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的没有资格获得奖学金。
5.获得校内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6.在学生全面发展评价中被评为优秀或良好等级的学生。
(四)集体奖项
1.集体奖项包括先进班集体和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和先进团支部的评奖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10%。
2.先进班集体
(1)评选标准
1)形成文明、团结、守纪、向上的优良班风;
2)班级成员政治觉悟高,道德品质好,班委会、团支部工作配合得好,班干部模范作用好;
3)班级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学习风气浓厚,班级学业成绩位居年级前列,学术科研活动踊跃;
4)班级成员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
5)班委会组织健全,班级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同学、起到核心作用,班务日志记录详细,班级本年度内无违法违纪现象;
6)班级活动主题鲜明、有特色、成效明显,在学生、学校和社会中产生了积极影响。
(2)评选办法
1)在全校开展“文明班级”评比活动,每学年度进行一次。
2)评比工作以日常班级综合文明评比(含公寓文明评比)活动为基础。
3)评比工作采取千分考核的办法:满分1000分,原则及标准如下:
日常表现月分配分数:500分满分
月实际得分=当月教学周得分总和/教学周数。
公寓表现月分配分数:200分满分
考核办法:详见“公寓文明评比”暂行办法。
计算方法:男、女公寓月得分计入班级文明评比总分:(男、女公寓月得分满分各为100分)。
周末卫生清扫月分配分数:100分满分。
4)考核项目:
教室、公寓、卫生清扫分担区,实践教学活动场所,临时布置的清扫任务。
5)计分方法:采取周检查扣分,月得分=100分-当月扣分总和/周数,计入班级综合评比总分。
(3)活动、宣传、其它月分配分数:100满分。
计分原则:采取加分制。
计分办法:按实际发生,月末统计总加分,该分计入班月综合文明评比总分。
(4)月“班级综合文明评比”竞赛活动成绩评定:
上述四项得分总和为千分考核得分,作为班级表现综合评定依据。
3.先进团支部
(1)评选标准
1)团支部组建一年以上,班子健全,民主选举,按期换届;
2)支部成员整体素质高,作风扎实,富有创新精神,全心全意为团员青年服务,受到团员青年拥护;
3)团支部工作每学期有计划有总结;每月最少召开一次支委会,支部工作纪录及时、完整;支部工作制度健全,资料保存完好;
4)团支部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团员大会,有效开展团的主题教育活动;
5)团支部能认真作好团员发展、团员教育管理、团员教育评议、推优和团费收交等常规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6)全体团员能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有良好的班风、学风,能模范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精神风貌,无违纪团员。
(2)评定办法
1)由团委下达指标,各团总支组织实施,一般评选比例为10%;
2)各团支部按要求申报,各团总支根据团支部申报材料及学年度综合考核情况,召开团总支扩大会议,民主确定先进团支部获奖单位,并报团委审核;
3)团委审核后,议定拟表彰名单,报请党委批示,公示后确定获奖单位。
(五)个人综合奖
1.个人综合奖包括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
2.学生标兵评奖学生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评奖学生分别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4%。
3.学生标兵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单科成绩80分(含)以上且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素质教育学分在90分以上;
(3)曾获得个人单项奖中任意一项以上(含);
(4)在学生全面发展评价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学生。
4.优秀学生干部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单科成绩无不及格,德育智育综合排名在50%前,素质教育学分在85分以上;
(3)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4)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5)为学校登记在册的校、院系、班级的各级学生干部且至少工作满一年;
(6)在学生全面发展评价中被评为优秀或良好等级的学生。
5.三好学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单科成绩无不及格且平均成绩85分(含)以上,素质教育学分在85分以上;
(3)具备个人单项奖中,任意一项(含)以上单项奖评奖资格;
(4)在学生全面发展评价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学生。
6.优秀团员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团支部活动,模范履行团员义务;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类素质拓展活动,有较强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
(4)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
(5)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单科成绩无不及格,德育智育综合排名在50%前,素质教育学分在85分以上;
(6)在学生全面发展评价中被评为优秀或良好等级的学生。
7.优秀毕业生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进步,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学习期间,在各方面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在校期间荣获学生个人综合奖一项或单项奖两项;
(3)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大学期间平均成绩良好;
(4)顶岗实训期间,表现优异;
(5)申请优秀毕业生的学生为我院在校学生中三年级的学生;
(6)在学生全面发展评价中被评为优秀或良好等级的学生。
(六)个人单项奖
1.个人单项奖包括道德文明奖、学习进步奖、文体佳绩奖、技能竞赛奖、社会实践奖、优秀实习实训奖。
2.道德文明奖评奖学生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学习进步奖、文体佳绩奖、技能竞赛奖、社会实践奖,评奖学生分别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5%,优秀实习实训奖,评奖学生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0%。
3.道德文明奖
(1)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和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2)尊老爱幼,关爱他人,关心同学,勤俭节约,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感人事迹;
(3)理想远大,追求真理,崇尚科学,移风易俗,在传承文明、弘扬时代精神方面表现突出;
(4)助人为乐,扶贫济困,热心公益,奉献社会,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突出贡献;
(5)素质教育学分在90分以上;
(6)在学生全面发展评价中被评为优秀或良好等级的学生。
4.学习进步奖
(1)完成本学年规定学分且单科成绩无不及格、较上一学年平均成绩班级排名提高10个位次以上者;
(2)积极参与班级和团支部建设,群众基础良好;
(3)素质教育学分在70分以上;
(4)在学生全面发展评价中被评为优秀或良好等级的学生。
5.文体佳绩奖
(1)为文体兴趣类社团注册成员;
(2)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体育成绩合格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要求者;
(3)参加院系级以上(含)文体活动三次以上,并获得一次校级优秀奖或者院系级三等奖以上者;
(4)参加市级以上(含)各类文艺、体育比赛者同等条件优先,但需经学校主管部门认定;
(5)素质教育学分在60分以上;
(6)打破校运动会记录者且满足评选条件1和条件5者可直接申请;
(7)在学生全面发展评价中被评为优秀或良好等级的学生。
6.技能竞赛奖
(1)为学术科技类社团注册会员;
(2)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竞赛、职业竞赛、创新创业竞赛者;
(3)参加校内科技学术类社团举办的各类比赛两次并获奖者;
(4)参加校级及以上职业能力竞赛、挑战杯、创青春等竞赛并获奖者;
(5)满足条件1及条件2、3、4任意一项条件者均可申请;
(6)素质教育学分在70分以上;
(7)在学生全面发展评价中被评为优秀或良好等级的学生。
7.社会实践奖
(1)为志愿公益类社团注册会员;
(2)长期坚持志愿服务工作,从事志愿服务的时间半年以上,近半年累计志愿服务时间50小时以上;
(3)志愿服务事迹感人,成效显著,具有一定示范效应和社会影响力;
(4)参加校级以上志愿服务的学生可直接受奖,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服务证明;
(5)素质教育学分在70分以上;
(6)在学生全面发展评价中被评为优秀或良好等级的学生。
8.优秀实习实训奖
(1)当年应届毕业生;
(2)能够认真执行学校实习实训安排,有效执行相关教学计划;
(3)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在实训岗位上能够起到很好的模范带动作用,有效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实训各科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5)素质教育学分在70分以上;
(6)符合就业管理办公室就业派遣相关规定;
(7)申请优秀实习实训奖的学生为我院在校学生中三年级的学生;
(8)在学生全面发展评价中被评为优秀或良好等级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等级比例及金额。
1.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比例按照当年国家下发的名额预算分配。
2.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比例按照当年省教育厅下发的名额预算分配。
3.校内一等奖学金占班级总人数比例的4%。 奖学金金额:1000元/人(每年)。
4.校内二等奖学金占班级总人数比例的6%。 奖学金金额: 800元/人(每年)。
5.校内三等奖学金占班级总人数比例的10%。奖学金金额: 600元/人(每年)。
6.集体奖:获奖单位一次性奖励1000元。
7.个人综合奖:学生标兵一次性奖励500元。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一次性奖励300元。
8.个人单项奖:道德文明奖一次性奖励500元。学习进步奖、文体佳绩奖、技能竞赛奖、社会实践奖、优秀实习实训奖一次性奖励200元。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由学生处负责组织评审。
3. 每年9月下旬,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按比例下达到各系(院)。
4.各系(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小组,由系(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办公室主任、辅导员任成员,负责本系(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5.学生向辅导员递交申请,各辅导员根据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和评定条件,分别推荐4名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候选学生名单,在所带班级全体同学中通报,报本系(院)评定小组。
6.各系(院)评定小组召开评定会议,各辅导员介绍各自推荐的侯选学生的情况,小组成员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系(院)荣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建议名单。
7.系(院)评定小组将本系(院)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汇总,经学校学生奖学金领导小组审核后,学生处在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学生处或纪委提出质疑。学生处或纪委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8.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本年度全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结果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再上报省教育厅。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3.每年9月下旬,学生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按比例下达到各系(院)。
4.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按比例分配各班级或年级相同专业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并指导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或年级相同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年级相同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由辅导员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各班级评议小组人员任成员)的评定工作。
5.学生向辅导员递交申请,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和评定条件,认真进行评议(可扩大民主评议范围),提出本班级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初步名单;年级相同专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由年级相同专业的各班级分别推荐2~3人,年级相同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出本专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初步名单,向班级或年级相同专业的全体同学通报后,报系(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6.系(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7.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系(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汇总,经学校学生奖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学生处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学生处或纪委提出质疑。学生处或纪委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8.公示无异议后,学生处将本年度全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结果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再上报省教育厅。
(三)校内奖学金
1.考核依据
以学期综合素质百分考核的内容及标准为依据,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
2.等级确定
(1)将个人学期综合素质百分考核得分总体班级排序,按规定取百分比,确定等级。
(2)对得分总值序号排前,但不具备获该等级奖学金资格者,进行名次后移,直到应得等级位置,资格列前者,位置上移。
(3)若班级具有等级资格的人数不足,实行空额规定。
3.评定奖学金工作程序
每年9月辅导员开始汇总所带班级学生上下学期的总成绩进行求和,以班级为单位独立进行,根据总成绩进行排名,按照表格要求认真填写,一式二份,一份班级存档备用,一份交学生处,经学生处批准后一年发放一次。
(四)集体奖项、个人综合奖、个人单项奖
1.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学生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2)各基层院系成立评议小组,成员包括院系党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专职辅导员、班级评议小组等。班级评议小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及若干名学生代表。
2.评选程序
(1)本人(集体类由班级)对照相应评比条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2)院系评议小组综合评议,确定推荐名单并在本院系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复核、公示;
(4)对评选结果持异议的集体和个人,可在院系、学校两级公示期内进行实名申诉、检举。公示单位必须在公示期满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实名申诉、检举人;
(5)提交学校评审、表彰。
第五条 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一般在每年的9月份评比,12月份发放。
2.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发放过程中,出现与基本条件内容不符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将立即停止对该同学的发放。
3.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与校内奖学金同时参评,学生不允许兼得,发放时间也都在每年的12月份发放。
4.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与校内奖学金必须经过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才允许发放,并且统一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中。
5.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道德文明奖、学习进步奖、文体佳绩奖、技能竞赛奖、社会实践奖每年9月份评比,12月份发放。优秀毕业生、优秀实习实训奖每年6月份评比,6月份表彰。优秀毕业生和优秀实习实训奖只针对我院在校三年级的学生。其余奖项都是针对我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6.学生个人综合奖中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不可兼得。学生个人综合奖和个人单项奖重复获得比例不超过50%。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评定奖学金资格。
1.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
2.降级未满一年(或随班跟读未满一年)。
3.违规吸烟者,停发奖、助学金。
4.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优先”的教育思想,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则。凡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取消集体和个人评选资格,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空缺名额,不能补报。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起施行,原《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