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毕业生留盘就业创业支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
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毕业生留盘就业创业支持政策(试行)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发适宜岗位
(一)新增就业岗位奖励政策。鼓励我市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招录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该校毕业生),对于吸纳该校毕业生在盘就业且入职基本工资标准达到4500元/月以上的企业,每招用1名该校毕业生一次性予以该企业1.2万元新增就业岗位奖励。
(二)科技岗位开发奖励政策。对吸纳该校毕业生留盘从事科技研发工作,且入职后基本工资标准达到5500元/月以上的企业,可按实际招用该校毕业生人数予以企业每人每月1000元的科技研发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按年度申领核发。
(三)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吸纳该校毕业生留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实际吸纳人数予以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招用该校毕业生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金额之和的50%计算,补贴期限为2年。补贴资金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7:3分担。
(四)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优先招录政策。鼓励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优先招录该校毕业生,在编制空余情况下,可在各级组织、人社部门监督下,通过面试考核方式定向招录该校本科以上(包括本科)毕业生,重点从事规划、建筑、环保、化工、信息、电子商务等紧缺岗位工作。
鼓励市域内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面试考核方式直接招录本科以上该校毕业生,重点从事建筑、管理、财务、会计、金融等紧缺岗位工作,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表现优秀的,可优先聘为中层副职岗位。
二、吸引毕业生来盘就业发展
(五)助学贷款报销政策。对于毕业时自愿留盘就业创业的该校毕业生,实施助学贷款报销政策(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毕业生报销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2.4万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助学贷款低于2.4万元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助学贷款金额报销。
毕业生在盘就业满1年后可凭原始贷款协议和上一年助学贷款偿贷凭证申请报销,分3年报销完毕。
(六)人才公寓免租政策。鼓励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筹建、扩建、改建人才公寓,并优先提供该校毕业生免费租用,免租期限为5年。
(七)公积金贷款政策。该校毕业生在盘购房,并且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超过3个月的,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辽东湾新区购房的,可以参照我市公务员住房贷款政策实行购房零首付,以家庭(夫妻、共同还款人)缴交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以单方缴交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八)重点培养政策。对留盘符合条件的该校毕业生进行重点培养、动态管理;对在基层工作中富有领导能力、实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和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干部,可充实到后备干部队伍,择优使用。
三、鼓励毕业生在盘创业创新
(九)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创业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带动就业6人以上,由该校毕业生主导且在盘落地的创业项目,创业初期予以2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资助。
(十)创业场地支持政策。对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器、科技孵化器,并进行科技研发或生产经营的初创型科技类企业,3年内免收场地使用租金。
对于租赁各类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器)以外场所开展首次自主创业的该校毕业生,予以5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家庭困难的毕业生,予以10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创业场地补贴期限为2年,按年度申领核发。
(十一)创业贷款扶持政策。对在盘创业的该校毕业生,可提供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对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独立创业的,上述贷款额度最高可达20万元。对由两名以上该校毕业生合伙创业的,上述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由该校毕业生创建的小微企业,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含)以上(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且与新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可按贷款基准息率的50%予以贴息。
对该校毕业生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符合条件的,予以10—50万元的免息贷款,贷款期限为2—3年。
(十二)综合服务政策。对留盘自主创业的该校毕业生,由市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免费提供档案存放、代缴社保、代办户口、职称评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四、政策的解释和执行
(十三)政策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留盘就业创业的应届毕业生及各类吸纳该校应届毕业生在盘就业的企事业单位。全国性重点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来盘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参照执行。
(十四)政策申领条件。毕业生享受相关资金类待遇的,其在盘工作期限应不低于5年。毕业生申请相关待遇,应提交书面申请和在盘就业创业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享受相关补贴的用人单位,应与该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在合同生效且该校毕业生实际在岗满1年后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待遇撤销。对于已经申请本政策待遇的企业和个人,经发现不符合适用范围、申领条件或未执行本政策所涉规定、约定的,应当足额返还所获待遇,其中领取补贴、贴息、代偿、租金等现金待遇的,应足额返还;获取财政担保贷款的,应自行提供足额担保。
(十六)资金来源渠道。本政策涉及各项资金能够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的,原渠道列支;不能列入就业专项资金的,由市、县区(经济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
(十七)执行期限及政策解释。本政策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