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民营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和《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
辽阳市民营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精神,深化智慧文明美丽幸福新辽阳建设,强化人才智力对振兴发展的支撑,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引进优秀人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辽阳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税务登记的企业,具体包括以下5类:
(一)芳烃及精细化工产业基地、铝合金精深加工产业基地、装备制造及汽车零部件产业企业、电子信息软件企业、轻工消费品骨干企业、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企业、钢铁水泥和矿业开发改造升级企业。(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金融、旅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企业。(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委、市商务局)
(三)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企业。(责任部门:市农委)
(四)纳入市政府年度重点推进项目计划的企业。(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
(五)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科技创新企业、各类电子商务企业。(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各责任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企业名单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人才,是指辽阳市辖区内的民营企业从辽阳市域外引进的,具有较高科研攻关能力或掌握关键技术和生产技能、专业技术水平行业公认的高级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四条 引进的优秀人才应当与企业签订不少于5年的劳动(劳务)合同,并在我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地税局)
第五条 企业引进下列优秀人才,由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给予一次性科研资金100万元;优先给予其他政策性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入选国家“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人员,给予一次性科研资金50万元;优先给予其他政策性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六条 企业引进下列优秀人才,由市财政和用人企业资助安家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企业各承担50%:
(一)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大型企业高管,给予安家费20万元。(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主要完成人;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或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大型企业中层正职管理人才,给予安家费10万元。(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取得发明专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才,给予安家费8万元。(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七条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国家级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获奖者(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人员),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补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省级技能竞赛二等奖以上获奖者(或具有技师资格人员),3年内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 鼓励企业引进携带资金、项目、技术的优秀人才及创新人才团队。
(一)对为企业带来100万元以上科研启动资金的人才,根据科研项目资金实际需求情况,经申请并通过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在现有专项资金中给予配套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对携带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科研项目的人才,在申报国家部委相关项目立项方面给予支持;经我市推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获得国家部委经费资助的,根据我市资金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资金配套支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对携带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技成果的人才或创新人才团队,5年内直接帮助企业实现累计新增销售收入1亿元、3亿元、5亿元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人才或创新人才团队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根据当年新增销售收入增幅情况分期兑现。(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对引进的人才,可采取项目工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以及给予期股、期权奖励等方式,使其参与企业收益分配。(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
第九条 鼓励企业聘用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硕士。对企业聘用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硕士,并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由市财政和用人企业按照博士10万元、硕士3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用人企业各承担50%。(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对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入选国家“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人员,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免费入住市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服务期达8年以上的,奖励一套住房并办理相关证照手续。对企业聘用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等优秀人才免费入住3年,3年后减半收取租房费。
鼓励各县(市)区和用人单位通过建设人才公寓或发放短期租房补贴等方式,为其他引进的优秀人才解决周转住房。(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十一条 市财政资助优秀人才和高校毕业生的安家费和资助资金,实行分期兑现,即自劳动(劳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前4年每履行1年兑现资金总额的15%,5年期满后一次性兑现剩余的40%;劳动合同提前终止的停止兑现。(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引进优秀人才的民营企业,应于劳动(劳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三条 完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制度。开通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凡是符合评定晋级条件的企业人才,均纳入职称评定范围,企业或个人均可申报职称评定。2018年底之前,企业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全部实现职称评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四条 完善我市企业优秀人才培养交流制度,重点抓好创新型人才培养,每年组织我市优秀人才赴省内外学习交流考察。(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五条 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子女入学和家属安置方面提供便利条件。随迁家属按原身份安排工作。引进人才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在全市范围内自由选择,各学校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非义务制教育阶段入学,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安置。(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第十六条 市政府成立民营企业引进优秀人才评审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评审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七条 面向优秀人才发放的各项奖励均为税后金额。需由市财政支出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根据民营企业引进优秀人才评审奖励委员会确定的资助意见安排,从市人才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民营企业引进优秀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第十八条 对有关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还将取消用人单位享受相关人才政策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我市流出到外地工作的人才,自离开我市之日起未满2年的;
(二)企业内部人员工作调动的;
(三)已享受过我市类似奖励、补贴、补助的。(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5〕2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在辽阳市辖区范围内工商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首次就业、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享受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50%。享受期限最长3年。
二、自主创业补助政策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合法经营1年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年销售额在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以上,分别带动3人、10人、20人、50人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资金扶持。
三、创业孵化扶持政策
对进入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或市级以上众创空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的创业项目,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四、创新创业大赛扶持政策
每年定期举办辽阳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在我市落地转化的,经评审,按其投资规模分别给 予3至20万元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网络创业补助政策
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企业,3年内按其年销售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每人贷款额度由现行1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并按政策给予贴息;其中,10万元以下按现有政策执行,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由市和县(市)区财政分别按50%给予贴息。
七、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兜底安置政策
对离校未就业的困难家庭普通高校毕业生,政府开发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实行兜底安置。对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性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的,予以优先安置。
八、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政策
允许事业单位人员(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具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3年内停发工资,保留原身份,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工龄连续计算,职称参评不受影响。3年自主离岗创业期满,不回原单位工作的,本人应提前2个月书面申请并按有关政策办理辞职手续。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离岗创业前的职级待遇适当安排工作。
全市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出现空缺的,首先面向本科一批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教育部认证的硕士以上学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人才。
九、有关说明
(一)本规定所称的“毕业2年内”是指从毕业年度(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后1年起算,截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新招用”、“首次就业”,除文件中已明确外,均指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新招用和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以上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以上奖励扶持资金均为税后金额。创业资金补助、创业大赛的评审和奖励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细则。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