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和培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校共青团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既是学校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又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中坚力量,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各级团组织要把团学组织建设和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团的工作整体格局中进行谋划,重视关心对学生骨干的培养和管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的培养目标,坚持“锻炼自我,服务学生” 的培养方向,坚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的培养宗旨,开展工作和活动,全面培养和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学生干部作为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要自觉关心和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于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要忠于职守、尽职尽责,讲求工作效率,注重工作方法,团结配合,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范围及任职条件
第五条 学生干部范围:
(一)校级共青团、学生组织负责人及部门全体成员;
(二)二级学院共青团、学生组织负责人及部门全体成员;
(三)各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全体成员;
第六条 学生干部任职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强的爱国意识和爱国情感,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组织集体观念浓厚。
(二)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崇尚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活动,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积极承担各项工作。
(三)学习认真,成绩优良。校、院两级学生会工作人员要求最近一个学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校、院两级团委学生干部要求最近一个学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5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其他学生干部要求无课业不及格情况,遵循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发挥特长的标准,择优选用。
第三章 学生干部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生干部组织的内设机构规定:
(一)校级学生组织
1.校团委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媒体中心、社团管理部;
2.校学生会下设:办公室、学习部、体育部、文艺部、生活部;
(二)二级学院学生组织
1.二级学院分团委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媒体中心;
2.二级学院学生会设:办公室、学习部、体育部、文艺部、生活部;
第八条 学生干部组织岗位设置,按照“组织简化、磨练培育、服务学子、便捷高效”的原则进行,具体岗位设置如下:
(一)校级学生组织人数设置
1.校团委由2名学生任兼职副书记,下属各部门设部长(主任)1人,副部长(副主任)1人,干事3人。
2.校学生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1人,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每个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1人,干事3人;
(二)二级学院学生组织人数设置
1.二级学院分团委由2名学生任兼职副书记,下属各部门设部长(主任)1人,副部长(副主任)1人,干事3人。
2.二级学院学生会设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各职能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1人,干事3人;
3.班级团支部委员会应当与班委会一体化运行,统筹支部委员、班委职责设置。
团支部成员:团支部书记(兼副班长)、副书记(班长兼)、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班级干部:班长(兼团支部副书记)、副班长(兼组织委员)、学习委员(兼宣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与任用
第九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应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学生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组织推荐、自荐、群众举荐等多种渠道产生候选人后,通过个人谈话、基层调研、组织谈话民主选举,公开竞聘等方式产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团组织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任命;二级学院学生干部的换届每学年5月末前完毕,校级学生干部每学年6月初进行。
第十条 在特殊情况下,如学生干部退学、休学、挂科造成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因其他工作需要,空缺岗位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等形式重新选拔;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产生方式:
(一)团委(总支)学生副书记由同级团组织选任;校(二级学院)学生会主席团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
(二)各部门负责人通过选聘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校、二级学院主要学生干部的选拔细则
(一)发布公告。由各级团组织公布学生干部岗位、岗位资格、选拔程序和方式。
(二)公开报名。根据公告要求,采用个人自荐,各二级学院分团委及各班级辅导员推荐等方式,组织学生申报岗位。
(三)资格审查。由各级团学组织负责审核报名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群众基础、工作能力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参与竞选。
(四)竞聘产生。校级学生干部的人员产生,由校团委开展竞聘演讲、答辩,综合评估候选人综合素质,组成评议小组、学生代表共同投票评议;二级学院学生干部的人员产生,由二级学院分团委负责组织竞聘事宜,评议小组和学生代表共同投票,确保选拔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拟定人选。校级学生干部的人选,由二级学院团委将本单位符合竞聘条件的学生骨干推荐至校团委学生会的候选人员中,由校团委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经过全面评估后作出人员选定;二级学院学生干部的人选由二级学院分团委召开会议确定,报党总支审核通过。
(六)民主选举。
(七)公示:对已确定的职务及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班级学生干部(团支部、班委会)选拔程序:
(一)由本人自荐、所在班级同学推荐、班主任或辅导员推荐,所在班级进行民主选举;
(二)最终选任结果依据选举结果和二级学院学生管理人员考核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十四条 一般由班级干部担任寝室长。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加社会事务和社会监督,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
(二)代表学生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事务,加强广大学生与学校领导、有关部门的联系,促进教学、管理和服务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活动,在维护国家以及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合理正当权益。
(四)对同级或上级团组织工作有讨论、建议的权利。
(五)有被推荐或自荐到更高一级团学组织任职的权利。
(六)评优或实习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根据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七)有维护集体、他人及自身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广泛团结关心同学,联系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合理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四)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校园活动。
(五)坚决执行学生组织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按时参加例会,做好本职工作,完成交办的任务,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积极执行学校各项决策,对广大同学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七)不断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宣传能力以及社会活动能力。
(八)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和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培养采取“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原则,校级团组织负责对校级学生干部和二级学院主要学生干部进行培训,各二级学院分团委负责对二级学院其他学生干部和班团干部进行培训,原则上培训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也可以结合实际,开展多次培训。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的培训以“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为主阵地,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方式,如培训班、经验交流会、素质拓展活动等。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及技能培训、工匠精神培育、心理健康、社交礼仪培训、团队精神等。
第十九条 各级学生干部每年参加至少一次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学生干部培训,并认真完成培训计划,成绩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对培训不合格未取得结业证的学生干部,取消本年度学生干部评优资格,并将进一步考察或直接取消学生干部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组织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校团委负责统筹。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理机制:
学生干部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要求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完成,考核工作可采取考核汇报会、民主测评会、班团会议等形式进行。
(一)校级学生干部考核:校团委负责团委、学生会的指导和考核;
(二)二级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在校团委和二级学院党总支的双重指导下,由二级学院分团委具体负责管理,二级学院学生会作为校学生会基层组织同时接受校学生会的指导和考核。
(三)团支部、班委会接受二级学院分团委的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每学期填写一次干部考核登记表,由各考核单位填写考核意见,公布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一)学生干部考核期为一学期,考核结果合格者方可续任。
(二)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类。
(三)考核内容:德、能、勤、绩 、廉。
德:考核道德素质、政治立场和思想品质。主要看其在开展的各项工作中是否拥护和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学校政策制度;是否做到遵纪守法,发扬社会主义公德,并在行动上起好表率的作用;是否坚持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在广大学生中率先垂范。
能:考核业务,文化水平和工作效率。主要看其是否熟悉本部门的业务,特别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语言及文字表达能力,是否能够始终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不断开拓创新完善自己。
勤:考核工作态度。主要是看其是否热爱学生工作,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刻苦钻研本部门业务,是否能深入基层,广泛了解广大同学思想动态和呼声,为广大同学服务。
绩:考核工作成绩。主要看其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的质量和自我创新能力的情况,以及在学生干部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廉:主要考核干部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学生干部应本着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在工作过程中不贪图小便宜,不以公谋私;在生活中禁止吃喝之风,更要杜绝为个人利益而发生请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其选拔任职、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综合测评、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考核等级须为合格及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考核不称职的,免去所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十四条 辞职或被辞退的学生干部,需在考核登记表中注明辞职、免职及原因。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和推优工作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作自动辞职或免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任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者,由主管部门解免其职务,并指定临时负责人直至换届选举;被解免职务者重新达到任职基本条件时,才有权参加下轮学生干部选举;凡被解免职的学生干部在考核中均为不合格。
第七章 学生干部奖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的表彰奖励分为国家级、省市级表彰、行业表彰、校级表彰和二级学院表彰。其中校级表彰包括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具体评选条件和程序详见相关评选文件,二级学院表彰由各学院分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学生干部考核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评当年校、二级学院及以上学生干部评优。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违规违纪,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公开批评或免职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有以下情况者,所在部门给予公开批评:
(一)会议、培训、集会等活动迟到、早退、缺席者;
(二)未能按时完成任务,阻滞工作进度造成工作受影响者;
(三)不配合其他部门学生干部开展工作者;
(四)有违纪行为或庇护其他违纪学生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自动辞职或免职:
(一)思想政治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二)不积极参加校、各二级学院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学习(包括团组织生活),无故缺席累计3次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者;
(四)专业排名低于岗位要求,且有不及格课程者;
(五)无故旷课,替课者;
(六)无故不参加校、各二级学院学生干部工作会议累计3次者;
(七)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荣誉受到损害;
(八)擅自利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之便滥用职权,损害普通同学利益,在校园内造成不良影响者;
(九)不执行或故意拖延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损失者;
(十)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十一)考核不称职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干部违规违纪处理程序
(一)学生干部违纪后,由主管部门做批评教育和调查取证工作,提交处理意见。
(二)对学生干部作出的处理决定,须在自决定做出之日起一周内报有关部门备案、归档(校级学生干部处理报校团委备案,二级学院学生干部报党总支备案,班团干部处理报二级学院分团委备案)。
(三)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如有异议,可在决定做出之日起一周内提请有关部门复查,有关部门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当事人提请复查之日起两周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 对自动辞职或被免职的学生干部,一年内不许重新录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校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