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保护走向制度化法治化

作者:网络转载 时间:2016-09-03 点击数:

    近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形成。但另一方面,我国产权保护状况还不乐观,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够平等,产权保护实践中仍存在重公有、轻私有的现象,国有产权保护不到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易发多发,与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对于矫正并稳定社会预期,给社会提供‘定心丸’和‘定盘星’具有重要作用。”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说。
    《意见》明确,要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怎样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如何甄别和纠正涉及产权的错案冤案,怎样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家历史形成的不规范问题,民营企业违法案件中司法不规范如何解决……
    “这是当前完善产权保护制度需要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发展改革委有关人士对记者说。
    《意见》从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等十个方面提出具体改革措施。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说:“新阶段对公有制产权和非公有制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涉及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服务业等领域面临着的各类隐性壁垒,涉及企业家创新收益保护等新矛盾新问题,这就需要适应新形势扩展产权保护的内涵和外延,推动相关体制创新。”
    从实践看,一些地方政府在保护产权方面作用发挥还不够,甚至存在由于政府自身的不当行为造成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现象。
    《意见》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专家认为,随着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的推进,以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产权保护将步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构建起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