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作者:网络转载 时间:2016-10-21 点击数:
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的保护英雄人格权益典型案例一共有5起案件: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名誉权侵权纠纷案,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系列案(含两案),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纠纷案,由洪振快撰写的《细节》一文以及其于2013年9月9日在财经网发表的《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以下简称案涉文章)所引起。 “狼牙山五壮士”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宝认为,《细节》一文,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据此,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判决: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葛振林、宋学义名誉、荣誉的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判决显示,学术自由、言论自由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关于自由的一般原则,是为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所划定的边界。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个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冯小光在会上表示,行使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时,不得损害公民的人格利益,包括名誉与荣誉,这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都有的规定,也是一个社会底线。
关于已经去世的自然人人格权益保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程新文庭长在会上介绍,民法规定,公民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果一个人去世以后,他的肖像、姓名、荣誉、隐私等人格权益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保护,任由其他的主体侵犯或者践踏,显然不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序良俗。2010年开始实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对已经去世的自然人的人格权益进行必要的保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以后,他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权益应受保护。在程序方面,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死者的近亲属有权提起民事诉讼。首先是他的子女、配偶、父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在子女、配偶、父母不在的情况下,其他的近亲属也有权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