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9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经营

作者:网络转载 时间:2016-10-16 点击数:

    住建部14日召开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会上,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20家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作出8项承诺:一是不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二是不发布虚假广告;三是不捂盘惜售或散布涨价信息;四是真实公布房源,不编造房源紧缺信息;五是不违反规定,将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向购房人变相收取定金、预收款、会员费等费用;六是每套房均明码标价,不在销售现场临时提价,不收取价外费用;七是不附加条件或限定消费者权利,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八是不一房二卖。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建部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一类是误导、欺诈、炒作行为,包括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捏造或者散布谣言等;另一类是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包括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捂盘惜售、暗中加价收费、捆绑搭售、“一房多卖”等。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属于房地产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要抓紧处理;对属于相关部门主管的,要抓紧移交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要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