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旅游开发应与保护规范并行

作者:网络转载 时间:2017-03-15 点击数:

    “村落还没有准备好。”
    政协委员冯骥才的一句话,或许可以窥视传统村落旅游开发进程中面临的尴尬现状。
传统村落即我们惯称的“古村落”,是指民国以前建村,在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村落选址方面没有较大变动,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至今仍为人们服务的村落。近年来,空气清新、景色宜人、民风淳朴的“乡村游”颇受都市游客青睐,农家乐、民宿等门槛低、收效快的旅游开发形式,迅速让当地村民鼓起了腰包。
    自2012年住建部、文化部、财政部等部委启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以来,已有4153个村被定义为传统村落。有了“传统村落”的名头,便有了“乡村游”的吸引力。源源不断的游客带来了大量生活垃圾、污水、私家车;本应被重点保护的古建筑被改作了民宿,白泥红漆覆盖了村落的岁月沉积,捕风捉影的传说改变了村落的历史形态,高负荷的“工作压力”让传统村落“疲惫不堪”。
    世代生活在村里的村民是朴实的,却也缺乏保护村落价值的意识。可预见的隐忧是,那些千篇一律的、被加工过的“古村落”并不具有独特吸引力,千百年的历史积淀才成的古村,反而很可能在几年时间内被过度“旅游开发”消耗殆尽,甚至留下处理不掉的垃圾污水,使青山绿水变了颜色。
在传统村落进行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如何落实保护、完善治理,将旅游开发应与保护规范并行,成为当前必须尽快解决的难题。
    政协委员、国家旅游局原局长邵琪伟建议,各地传统村落在开发旅游时,一要做好规划;二要在开发过程中,保护好文化和古建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建筑文化更应得到很好的保护,使传统村落旅游既有特色,又有历史文化。
    事实上,旅游业作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阳光之路,其健康发展不仅能解决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农村问题,更有助于农村整个社会生态环境的有机改善。因此,将传统村落的旅游发展与保护规范并行势在必行。堵死“先污染后治理,先开发后保护”的老路,在区域经济求发展的同时,给村落划出底线,使村民守住底线,让全社会看清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