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出台新一轮房产新政稳定房价
作者:网络转载 时间:2017-05-18 点击数:
5月18日,沈阳房产网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沈阳新一轮的房产新政共包括出地出让、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等12条措施,旨在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和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意见》,沈阳市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分别比现行政策降低1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也可能调整,以往“认房不认贷”的政策不再实行。《意见》中指出,购买商品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
购买存量(二手)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内的(含10年),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25年以内,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内的(含10年),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25年以内,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50%。对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予受理。
《意见》还明确,居民购买用于自住的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用途项标明“自住”的,在落户、水电暖民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但其原规划的商业属性不变,其中享受落户政策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并实际居住,享受民用电价需现场用电性质属于城乡居民住宅用电范畴。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发布后,沈阳市以往有关大中专在校生和毕业生购房支持政策继续执行;已按以往相关文件购房,但尚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应继续享受落户、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