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制定价格政策支持清洁供暖 采暖季适当延长谷段时间
作者:网络转载 时间:2017-09-26 点击数: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消息,发改委价格司近日印发《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制定了“煤改电”、“煤改气”的具体价格支持政策。《意见》指出,对“煤改电”的地区适当扩大峰谷时段价差,在采暖季适当延长谷段时间;对适宜“煤改气”的地区降低清洁供暖用气成本,重点支持农村“煤改气”。
《意见》要求,对于具备资源条件,适宜“煤改电”的地区,采取推行上网侧峰谷电价政策、完善销售侧峰谷分时时段划分、适当扩大峰谷时段价差等方式,完善峰谷电价制度。
对各省确定的居民合理采暖电量,执行第一档居民电价,并鼓励在居民阶梯电价的基础上叠加实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在采暖季适当延长谷段时间。对采暖用电部分,适当延长谷段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优化峰、平、谷价格时段划分。
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通过“煤改电”改造使用电采暖或热泵等电辅助加热取暖,与居民家庭“煤改电”取暖执行同样的价格政策。
鼓励通过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跨区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化竞价采购等方式,降低采暖用电成本,使用谷段电量进行蓄热或采暖的,实行比平均输配电价低50%的谷段输配电价。
《意见》强调,对于天然气资源有保障,适宜“煤改气”的地区,采取综合措施降低清洁供暖用气成本,重点支持农村“煤改气”。
门站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陆上管道天然气供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供城镇“煤改气”采暖用气门站价格,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
终端销售环节,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销售价格,按居民用气价格执行。各地可对采暖用气单独制定阶梯价格制度。鼓励供热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通过交易平台确定或协商确定购气价格。
《意见》指出,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统筹考虑改造运行成本、居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居民供热价格。采用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供热的,在认真核定成本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热力或供热价格。
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推行两部制热价。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点推进市场化原则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加强对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热力管道输送环节成本监审,剔除不合理成本。
《意见》认为,清洁供暖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实行价格支持政策的同时,其他相关政策要协同推进,形成合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对清洁供暖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实施。电网企业要保障清洁供暖用电稳定,上游供气企业要确保居民气量充足稳定供应,各级供气企业要保障冬季用气高峰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